調職

勞資糾紛的另一樁~結婚=離職或調職

下個月我要和女朋友步入禮堂目前我們都在一個信用卡中心工作上級主管說結婚後有一個必須要調職或離職因為我們不是正式的行員我們算是該銀行的相關企業所派遣的人員到信用卡中心工作如果不接受調職

那是必就要離職了於情於理都非常的難堪結婚就失業

這樣如果我不簽離職同意書

公司可以奈我何嗎? 雖然公司99%知道這件事的人都為我抱不平如果真的該離職我該注意什麼才能確保我的福利又或者~勞基法有這種規定嗎?我該堅守自己立場不要輕易的離職嗎?
你現在爭執的對象應該要對你實際的雇主

而不是工作地點銀行告訴他你不想調職及離職原因如下一. 原本到職時的勞動契約約定的工作內容與地點便是在現在這裡

雇主要員工調職必須符合調職調動五大原則(如下)

且經過勞雇雙方同意

否則便是不當的調動內政部民國七十四年九月五日台內勞字第 328433 號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七條第一款規定

工作場所及應從事之工作有關事項應於勞動契約中由勞資雙方自行約定

故其變更亦應由雙方自行商議決定。

如雇主確有調動勞工工工作必要

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 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需; (二) 不得違反勞動契約; (三) 對勞工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

未作不利之變更; (四) 調動後工作與原有工作性質為其體能及技術所可勝任; (五) 調動工作地點過遠

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二. 調動的原因是因為結婚

這違反了兩性工作平等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兩性工作平等法第十一條雇主對受僱者之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

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待遇。

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

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

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僱之理由。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

其規定或約定無效;勞動契約之終止不生效力。

雇主如果違反

罰則是新台幣一萬元以上

十萬元以下之罰鍰(兩性工作平等法第三十八條)你的重點是想保留工作

所以可以先依上面兩點與雇主協商談判

也讓雇主知道這樣做他會違法

希望能維持原先契約內之工作如果真的鬧僵了

工作做不下去的話

記得不要簽離職同意書

你可以依照勞基法第十四條第六款規定要求雇主給付資遣費

讓你離開勞基法第十四條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

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

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

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

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

有傳染之虞者。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

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

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

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

三十日內為之。

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

雇主已將該代理人解僱或已將患有惡性傳染病者送醫或解僱

勞工不得終止契約。

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資遣費如何計算

在知識 裡面有非常多資料

我也回答過好幾起

請自行查閱
千萬不要自己主動離職

等公司來將你或你女友調職

前提是若調職也是不符合勞基法令所規定

你可以不答應等公司來資遣你

這才是對你有利的。


1.因結婚公司不得要求離職.2.一般進公司時所簽訂工作契約都會註明

需配合公司因工作需要調動職務

所以公司有權調動職務.3.不要自願離職

但是如果拒絕公司調職

可能會被以違反工作契約為理由開除.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

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

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

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

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

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

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

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

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

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

三十日內為之。


你有犯以下的錯誤嗎?一 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

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 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

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

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 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

情節重大者。

五 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

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

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

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 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

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若是你犯的錯不是以上幾種 在工作上的疏失 人人都有 若可以因為 你不小心犯錯就炒掉你 業績達不到也要炒你 不爽你也炒你 那也不用勞基法了所以你不必心虛 你老闆炒你是要付你資遣費的若公司不炒你 而是調你或你女友的職 來變相逼你們走以下是相關法令公司對員工要做任何的職務調動或減薪都不能違反勞基法的他要調動你的職務 首先不能違背下列幾點 1.基於企業經營之必要2.不得違反勞動契約3.對於勞工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做不利變更4.調動工作與原有工作性質為其體力技術所可勝任5.調動工作地點過遠

雇主應與必要之協助因此你可以放心

雇主是不可片面調動你的職務及薪資的。

雇主若違反勞基法

你可依勞基法第十四條來開除老闆並要求資遣費的

時效請求權自知悉日起

三十日內為之給你行政院勞委會的電話本會電話服務中心:8590-2567本會總機 :02-8590-2866 本會傳真 :02-8590-2960 本會地址:10346 台北市大同區延平北路2段83號9樓 直接打電話去請總機幫你轉正確的部門~~~就告訴總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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