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職

這樣的 調職 可以成立嗎

接到一個朋友的電話 她說:今天早上 她的上級主管 和她約談不到十幾分鐘就跟她說:要把她調到其他單位 下星期一去哪一個單位報到隨後要她立即與另一個同事做交接也立即把她的主機給帶走 說是有病毒要殺毒當下時間實在太短暫了 她來不及做反應她說:她沒有收到人事命令 也沒有收到相關信件這樣的調職 可以成立嗎??她要如何做 才會對她比較有利?還是只是打包行李 拍拍屁股 辦離職走人去?
公司調動員工必須符合下列五項原則: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指被調職的員工在新職位上的不可或缺性

或為了培育新經理人而實行的輪調

或是為了因應公司轉型、擴充的必要等等;總之

調動不能成為雇主故意刁難或懲罰員工的手段

而應以企業經營需要為依歸

員工如對雇主調職的目的產生質疑

有權請雇主提出說明或舉證。

二、不得違反勞動契約工作地點及應從事的工作項目等事項

原則上在勞動契約中就會約定清楚

但事實上很多公司根本沒有書面契約

這時是不是就沒有勞動契約的適用問題呢?其實不然

因為契約只要由雙方同意就算成立

即便是口頭約定也具效力

所以嗣後有關職務調動等事項

牽涉到契約內容的變更

依法應由雙方商議

不能由雇主單方決定。

而有些公司為了預先解除勞動契約的約束

簽約時都要員工概括同意接受公司的任何調動

碰到類似字眼

等於放棄了日後抗辯的權利

新進員工在簽約時就要考量清楚。

三、對於勞工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

未做不利之變更員工調動後的薪水及其他原來可以享受的福利

基本上都應該比照現狀甚或提供更優惠的條件

才能讓員工心甘情願接受調動。

四、調動後工作與原有工作性質為其體能及技術所可勝任舉例來說

學美工的員工被調去修機器

或是體弱的內勤人員調去搬運重物等

均是超出員工的勝任範圍。

如果調動是雇主故意給員工難堪、企圖讓員工知難而退的話

員工可以舉證說明自己的技術、專業能力或體力狀況不足以勝任新職位而予以拒絕

但能不能勝任

必須從客觀上判斷

不能因為自己主觀上不想調

就說不能勝任。

五、調動工作地點過遠

雇主應給予必要之協助所謂必要的協助

包括交通車、交通津貼、搬遷費用、住宿供給等

雇主依照實際需要給予必要的協助或補助。

因此1.只要公司依上述五項原則調職

那就可合法調動員工

反之則否。

2.如公司未符合上述五項原則

員工可依此向公司要求自請資遣

並要求資遣費

但需於公司實行上述調動三十日內提出。

3.調職到別縣市

需考量距離

時間及個人因素

未給予津貼也不見得完全符合上述第五項

像林口調到龜山

雖已跨越兩縣

但路程可能僅相差不到十分鐘

因此仍需列明實際狀況方可確定。

依據上述第五原則來思考公司是否有不符合狀況

來判斷調職成立與否

若不成立可依此向公司要求資遣費

或向勞工局申訴。

她要如何做 才會對她比較有利?著手收集相關的事證

例如在去與主管詳談此次的調職

並將談話過程錄音下來

或要求公司提出書面的的人事命令並將其影印或拍攝下來

作為將來保障自己權益之用。

千萬不要直接辦理離職

這樣不僅使自己的權益受損也可能姑息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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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08010404721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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