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職

公司調職距離太遠,超過98公里,沒有任何補助可以拒絕嗎?

在公司服務三年了

公司沒有事先徵詢我的意見

也沒有提前20天告知我要調到別的分店

我要如何申訴及維護自己的權力

因為和住的地區有98公里的距離

等於是調到別的縣市

也沒提供交通車

交通費及住宿

或補助

我若不去就是沒其他的路選擇

但這個時候離職

季獎金跟著沒有了

又會臨時失業

我該怎麼辦

申訴有用嗎?小蝦米可以對抗大鯨魚嗎?
解決爭議且看調動五原則  調職如何安排?員工是否有權拒絕調動?在勞基法中並沒有明確的規範

為了平衡勞資雙方的權益

內政部在1985年間對於「職務調動」做了一項解釋:責令雇主如確有調動勞工工作必要時

應遵守五項原則

而這項通稱為「調動五原則」的解釋

也成為日後勞工法中

解決調動爭議的重要指標。

當有具體爭議發生時

被調職的員工如果認為權益受損

其實也可以運用五大原則來檢視調職的正當性

掂掂自己的籌碼

以做為和老闆據理力爭的工具。

    職務調動的五項原則內容如下:  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  第一項原則是考量企業的經營需要而設的

人員調動雖然是企業經營上所不可避免的

但雇主也應盡到妥善人事、適才適所的義務。

所謂的「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

意指:被調職的員工在新職位上的不可或缺性

或為了培育新經理人而實行的輪調

或是為了因應公司轉型、擴充的必要等等;總之

調動不能成為雇主故意刁難或懲罰員工的手段

而應以企業經營需要為依歸

員工如對雇主調職的目的產生質疑

有權請雇主提出說明或舉證。

    二、不得違反勞動契約  工作地點及應從事的工作項目等事項

原則上在勞動契約中就會約定清楚

但事實上很多公司根本沒有書面契約

這時是不是就沒有勞動契約的適用問題呢?其實不然

因為契約只要由雙方同意就算成立

即便是口頭約定也具效力

所以嗣後有關職務調動等事項

牽涉到契約內容的變更

依法應由雙方商議

不能由雇主單方決定。

而有些公司為了預先解除勞動契約的約束

簽約時都要員工概括同意接受公司的任何調動

碰到類似字眼

等於放棄了日後抗辯的權利

新進員工在簽約時就要考量清楚。

    另外一個問題

在關係企業內調職

算不算是同一公司內的調動呢?總括來說

僱傭關係非常注重勞雇雙方的互信因素

任何一方在未獲得他方同意前

不能隨便將權利轉讓給第三人。

子公司的成立

如果另有登記而具備獨立的「法人格」

即牽涉到勞動契約的主體變動

嚴格來說仍應受到限制

雇主不能援用關係企業間人事訓練慣例強迫調動員工

尤其員工若被調職到不適用勞基法的子公司時

屆時年資、退休金可能面臨請求無門的窘境

不可不慎。

    三、對於勞工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

未做不利之變更  員工調動後的薪水及其他原來可以享受的福利

基本上都應該比照現狀甚或提供更優惠的條件

才能讓員工心甘情願接受調動。

例如

將經理調為研究員

職等雖然維持不變

但薪水單少了「職務加給」一項

等於侵害了員工的「既得權」

員工依法自得提出不服。

    四、調動後工作與原有工作性質為其體能及技術所可勝任  舉例來說

學理工出身的員工調任公司法務部門

原本體弱從事內勤的員工

調到門市搬運重物等

均是超出員工的勝任範圍。

如果調動是雇主故意給員工難堪、企圖讓員工知難而退的話

員工可以舉證說明自己的技術、專業能力或體力狀況不足以勝任新職位而予以拒絕

但能不能勝任

必須從客觀上判斷

不能因為自己主觀上不想調

就說不能勝任。

    五、調動工作地點過遠

雇主應給予必要之協助  所謂必要的協助

包括交通車、交通津貼、搬遷費用、住宿供給等

雇主依照實際需要給予必要的協助或補助。

調動距離的遠近會影響通勤時間的長短

然而有時也不能單從距離來衡量

例如從台北到高雄搭飛機只需四十分鐘

從南港調到泰山

卻可能要耗費一個多小時的塞車時間

孰近孰遠

除了考量距離的因素外

還要針對時間及員工個別情況綜合考量才算合理所以建議你向公司請求給予必要的協助或補助

如交通津貼、搬遷費用、住宿供給等 參考資料 自己
可申請非自願離職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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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12070308031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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