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職

公司以調職之名,行解雇之實,不發遣散費,如何自救?

家妹任職於某知名產物保險公司南部分公司會計17年

工作努力

薪水却微薄

家妹仍任勞任怨!近日該公司聲稱每一職員任職當時皆有簽署同意調職文件

並以家妹係編制屬台北總公司之名

行人員應行歸建回台北上班之實

欲使自願離職

企圖將十餘年資抹去!家妹從未在台北總公司上過一天班

薪水少如何能在台北租屋

可是公司這般做就可以不發給資遣費

讓家妹自行離職!請問各位大大

如何自救才能保障權益

大公司用這種卑鄙手段

讓40多歲的女人奉獻青春至今未婚

而後半生再難找工作

實在另人不恥

請提供意見

謝謝各位!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七條第一款規定

工作場所及應從事之工作有關事 項應於勞動契約中由勞資雙方自行約定

故其變更亦應由雙方自行商議決 定。

如雇主確有調動勞工工工作必要

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 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需; (二) 不得違反勞動契約; (三) 對勞工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

未作不利之變更; (四) 調動後工作與原有工作性質為其體能及技術所可勝任; (五) 調動工作地點過遠

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某知名產物保險公司南部分公司會計17年你妹掉走就不用會計了嗎 所以違反 (一) 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需;家妹從未在台北總公司上過一天班

薪水少如何能在台北租屋

如雇主為給予協助租屋違反(五) 調動工作地點過遠

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http://atj.yam.org.tw/mw1975.htm【工會租界】──假調動 真資遣 非法調動記者 台時一審敗訴 ────司法遲來正義 指資方應給付資遣費 文/蘇秀琴 台灣時報於八十八年三月開始進行一連三波的記者調動案

歷經一年的訴訟

終於獲得司法伸張正義

判定台時敗訴並准許原告提出之假執行申請。

不過

較不圓滿的是

法官並未判定台時應付給原告工資

且十位原告中

有一人未獲得勝訴。

資方非法調動

本來就應該給付資遣費

居然發生九人勝訴、一人敗訴的狀況

這一點連勞基法權威劉志鵬律師也感到錯愕無法接受。

 台時勞資訴訟案

法官判定資方敗訴的主要理由有三:  一、依內政部七十四年所發佈之調動五原則

可知雇主調動員工之工作場所

應與員工商議且須依據五原則辦理

否則

其調職命令即屬非法而無效。

 二、資方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

員工即得拒絕調動。

台時資方對原告所為之調動

事先未做任何溝通

因此

原告當然得拒絕公司之調動。

 三、資方要求原告需於調職令發出三至五天內到任新職

且僅加發三至四千元之房屋津貼

未提供其他生活上之必要協助

必對原告個人家庭生活造成難以彌補之傷害

且新舊工作地點相隔百公里以上

未考慮記者之年資與年齡

顯然為權利之濫用。

 基於以上理由

法官認定雇主違反勞動契約及勞工法令

勞方有權利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台時資方應給付資遣費。

 可是

十人當中有一人敗訴

敗訴理由則是違反了勞基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的規定。

換句話說

勞方在知悉資方非法調動之違法行為之後

必須在三十日之內請求被告支付資遣費。

 姑不論這條法令規定是否合理

其違法日之認定是否有可爭議性

在法令未修正前

有必要提醒勞工注意「三十日內為之」這項規定

以免權利受損。

 同時

經由台時勞資爭議案的經驗發現

勞工保障自我權益最妥當的作法

應該是發生問題後

絕對不要猶豫

立刻找律師。

台時去年的調動案

勞方如果在第一時間找律師諮詢

這十九個人中有大部分的人適合打「確認勞雇關係」的官司

因為

超過四十歲以上的失業者找工作不易

打這種官司可以拖得越久領得越多。

馬上找到工作的人

當然可以立刻請求資遣費

只要把任務交付律師

就可以專心從事新的工作。

但是

這十九人沒有立刻找律師

才導致時效拖延

權益也嚴重損害。

 今年這一批遭裁員的台時記者

雖然有前一批的受害者主動提供經驗及律師諮詢

卻有大部分人不願意接受

情願接受台時「半價資遣」的待遇。

其實

即使要以接受半價資遣換取特約記者的保障

也有必要要求對方提供書面承諾

沒必要在完全沒搞清楚狀況之前

便匆匆簽字出賣自己的權利。

這次台時大部分記者匆匆簽字接受半價資遣

而且沒有獲得資方任何書面承諾

照常理判斷

是很難期待台時承認任何人所做的口頭承諾

尤其是換了老闆以後。

(作者為台時記者自救會成員){MW} 當雇主要求調職時不要同意 繼續去原分公司上班如雇主有調職公文給你馬上到勞工局申訴如同意調職也必須要求雇主提供房 屋及依兩地98年最低生活費比率加薪 如現在住台灣省調北市至少也要加薪約5成 地區項目台北市高雄市台北縣98年最低生活費金門縣連江縣98年最低生活費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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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 參考資料 http://atj.yam.org.tw/mw1975.htm
產物保險公司南部分公司與台北總公司兩地勞動條件與生活條件都不同台北總公司若要執意調甕職務不是不可以

但應負責解決兩地勞動條件與生活條件都不同的問題若總公司非如此處理

令妹大可主動以存證信函催告公司違反勞基法第14條

憑勞基法第14條主動把公司開除

請求依照同法第17條辦理資遣並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函出之日即可離職不幹了

隨後向法院聲請發給支付命令

督促公司清償資遣費.........等等若有不瞭解可到旺來Blog找相關文章獲得解答或協助
您好:近來因經濟景氣因素

不少企業發生裁員情事

且因許多社會新鮮人投入職場

對勞動法令缺乏瞭解

勞委會近來接獲許多勞工申訴因簽署(自願離職書)

影響勞動權益甚鉅.勞委會表示

雇主終止勞動契約

應符合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

如因該法第11條各款事由必需資遣人員

應依同法第16條規定預告

並發給資遣費.所謂(自願離職)

應出於勞工本人意願

倘有脅迫情事

即非屬(自願).勞委會提醒勞工簽署文件之前應進行(停)(勿輕率簽署任何文件)

(看)(應看清楚文件內容及條款)

(聽)(如對契約內容有疑義

可先洽詢勞政機關)三個步驟

雇主如有強迫簽署情事

勞工應予拒絕

並儘快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以確保權益.相關勞動權益請上網:http://www.cla.gov.tw查詢資料來源:勞委會職訓局希望您用的到
加薪五成太誇張了.應是算差額吧.大約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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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職
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09112109457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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