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職
請問公司是否可以任意調職員工到分公司?送
請問一下
本來我是在總公司上班
但因公司內部派系關係
部門經理被調動到分公司
而部份人員也跟者調動到分公司
但總公司和分公司在不同縣市
若您不去就只能離職
請問:1.公司可以任意調職員工到任何地方上班嗎?2.若不去
是否可以向公司申請資遣費?因為公司說是您自己不做的
視同自動離職
沒有資遣費(不知道是不是真的)?3.調職到別的縣市
公司並沒有補助費用或加薪
分明是惡意要您走
因為公司知道您不會去
分明在省資遣費
請問我該如何處理? 才能保證我的權益.
公司調動員工須依調動五原則: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所謂的「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
意指:被調職的員工在新職位上的不可或缺性
或為了培育新經理人而實行的輪調
或是為了因應公司轉型、擴充的必要等等;總之
調動不能成為雇主故意刁難或懲罰員工的手段
而應以企業經營需要為依歸
員工如對雇主調職的目的產生質疑
有權請雇主提出說明或舉證。
二、不得違反勞動契約工作地點及應從事的工作項目等事項
原則上在勞動契約中就會約定清楚
但事實上很多公司根本沒有書面契約
這時是不是就沒有勞動契約的適用問題呢?其實不然
因為契約只要由雙方同意就算成立
即便是口頭約定也具效力
所以嗣後有關職務調動等事項
牽涉到契約內容的變更
依法應由雙方商議
不能由雇主單方決定。
而有些公司為了預先解除勞動契約的約束
簽約時都要員工概括同意接受公司的任何調動
碰到類似字眼
等於放棄了日後抗辯的權利
新進員工在簽約時就要考量清楚。
三、對於勞工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
未做不利之變更員工調動後的薪水及其他原來可以享受的福利
基本上都應該比照現狀甚或提供更優惠的條件
才能讓員工心甘情願接受調動。
例如
將經理調為研究員
職等雖然維持不變
但薪水單少了「職務加給」一項
等於侵害了員工的「既得權」
員工依法自得提出不服。
四、調動後工作與原有工作性質為其體能及技術所可勝任舉例來說
學理工出身的員工調任公司法務部門
原本體弱從事內勤的員工
調到門市搬運重物等
均是超出員工的勝任範圍。
如果調動是雇主故意給員工難堪、企圖讓員工知難而退的話
員工可以舉證說明自己的技術、專業能力或體力狀況不足以勝任新職位而予以拒絕
但能不能勝任
必須從客觀上判斷
不能因為自己主觀上不想調
就說不能勝任。
五、調動工作地點過遠
雇主應給予必要之協助所謂必要的協助
包括交通車、交通津貼、搬遷費用、住宿供給等
雇主依照實際需要給予必要的協助或補助。
由上可知1.只要公司依上述五項原則調職
那就可合法調動員工
反之則否。
2.如公司未符合上述五項原則
員工可依此向公司要求自請資遣
並要求資遣費
但需於公司實行上述調動三十日內提出。
3.調職到別縣市
需考量距離
時間及個人因素
未給予津貼也不見得完全符合上述第五項
像林口調到龜山
雖已跨越兩縣
但路程可能僅相差不到十分鐘
因此仍需列明實際狀況方可確定。
綜合推論
您可朝向不符上述第五原則來思考公司是否有不符合狀況
並依此向公司要求資遣費
或向勞工局申訴。
參考資料
實務
資遣原因 雇主資遣員工的條件
依勞基法第十一條規定
雇主必須在下列情況
才能資遣員工:1、歇業或轉讓時2、虧損或業務緊縮時3、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4、業務性質變更
有減少勞工之必要
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5、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資遣計劃之溝通 雇主於實施大量解僱前
有告知及與勞工協商之義務
依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措施第三項第四款之規定︰事業單位因企業經營上之原因
欲大量解僱勞工時
應告知工會或勞工代表
召開勞資協商會議。
(三)資遣人員之選定 企業欲大量解僱勞工時
對解僱人員的選定
應依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措施第三項第五款之規定︰被解僱者之選定需以客觀之事實與合理的標準為之
對勞工年資較長者、身心障礙者、負擔主家計者不應予以歧視。
(四)資遣預告期間 雇主依上述之規定資遣員工
須給予被資遣者預告期間
勞動基準法第十六條規定:1、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
於十日前預告之2、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
於二十日前預告之3、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
於三十日前預告之4、雇主未依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
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五)通報主管機關 雇主在資遣員工時
除對員工履行上述義務外
對政府亦有通報的義務
就業服務法的規定如下︰1、第三十四條第一項︰雇主資遣員工時
應於員工離職之七日前
列冊向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通報2、第六十二條︰違反者
處新台幣三仟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3、第六十四條︰依本法所處之罰鍰
經通知而逾期不繳納者
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六)資遣費之給付雇主應給付資遣費予被資遣員工
勞基法第十七條對其標準設定如下:1、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
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2、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
或工作未滿一年者
以比例計給之
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希望能幫到你的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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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106081510666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