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職

有關調職與考績的法律問題

請問各位先進本人(台水員工)97年全年都在前單位任職

98年1月因故申請調職至現任單位

考績是由前單位主管打了乙等

整年努力工作早到晚退

災害搶修至深夜

請喪假還要去公司上班!!而假請一堆

喝酒打混的竟然考甲

公理還在!!主管就說人事規定要調職就只能打乙

試問真有如此法律規定嗎??是否違憲??PS:在申請調職前

主管說留下來就要給我甲

想調走就給我乙!!
你剛考進去嗎?就現實面

在公務機關生存的兩句真言與你共勉: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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