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職
有關調職與考績的法律問題
請問各位先進本人(台水員工)97年全年都在前單位任職
98年1月因故申請調職至現任單位
考績是由前單位主管打了乙等
整年努力工作早到晚退
災害搶修至深夜
請喪假還要去公司上班!!而假請一堆
喝酒打混的竟然考甲
公理還在!!主管就說人事規定要調職就只能打乙
試問真有如此法律規定嗎??是否違憲??PS:在申請調職前
主管說留下來就要給我甲
想調走就給我乙!!
你剛考進去嗎?就現實面
在公務機關生存的兩句真言與你共勉: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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