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職

急!急!急!員工遭法院扣款,並向同仁借貸,可否以不適任調職?

如題!這位員工僅遭調職

調離該管轄區

以防止他假職務之便繼續借貸

另因他原職務有保管客戶金錢

為免不必要後遺

以調離現職處理!因缺額問題

他的新職階級低一階

薪水相對較少

因他原職為指揮領導職

新職無空缺!他因不滿而曠職三日!請問公司有無違法?若公司有輪調規定

可否以此為由

避開因財務問題調動之原因?三者法律上之權益為何?明天要調解了!麻煩快一點謝謝!
1. 員工遭法院強制執行薪資扣款

這是事實(有法院執行命令通知)。

2. 向同仁借貸

若同仁願意出具證明(借條)

或出面作證

這也是事實。

3. 個人有財務糾紛或金錢處理不當。

因其職位有假借職務之便

行借貸之疑

又有保管客戶金錢

為免以後產生不必要之糾紛。

故公司合情合理合法

將其調離現職。

調解時

可以先以此理由來加以說明。

第二...若可以

請再舉證說明

公司已無其他適合他之職位來調動

僅有目前這個新職位適合他

但是此新職位的職等與薪資

依照公司的制度

就是如此。

最好一定要有充分的舉證來說明。

因為到時去勞工局調解時

勞工局的人一定會要求貴公司是否能讓他轉調到同一職等與薪資的職位

所以

公司出席代表就要說明清楚。

沒有適合的職位了。

第三...若是他已經連續曠職三日

當初公司就應立即存證信函通知他

馬上跟他解除勞動契約。

毫無疑問。

第四...若以公司有輪調規定為由

我認為不是很好的理由

屆時勞工局一定要公司再將他輪調回去。

最好就是前面所說的

因其個人行為偏差

已無法繼續擔任原職位

所以公司將其轉調其他適合職位。

若勞工局說給他機會

他應該不會再犯啦

則你請勞工局的官員是否願意擔保作證

若他再出問題

官員願意承擔嗎?若公司還願意留下這位員工繼續上班

則可以用該員工曠職三日本就該開除的前提

與其交換條件讓他接受新的職位與薪資

也讓勞工局的人調解時有台階下。

當然還是看貴公司的看法...最好 堅持原則

不輕易妥協。

當然也要顧及勞工局的面子。

適時給她們台階下。

不過此案

若是調解不成立

未來即使進入訴訟

貴公司不見得不利。


好玩喔!

這官司的勝敗

說不定就在貴公司的「員工申訴信箱」上~~你如果在牆角掛一個通常沒有人會注意的「員工申訴信箱」並且〝曾經〞指定專人處理員工申訴事件。

表示公司有申訴管道、制度。

請問她申訴了嗎?沒循正式申訴管道申訴

而進行罷工!

你將她視同曠工

就顯的合法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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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職
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07091008394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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