貿易協定

國際貿易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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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貿易協定(Free Trade Agreement) 意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經濟體或主權國家

藉由降低彼此關稅、或減少其他規費

或排除妨礙彼此進行自由貿易的障礙

進而促進彼此貿易活動之協定

依其促進經濟整合程度

又可分成「優惠性貿易」、「自由貿易區」、「關稅同盟」、「共同市場」、「經濟同盟」等型態。

※北美自由貿易協議

北美自由貿易協議(英語:North American Free Trade Agreement

NAFTA) 是美國、加拿大及墨西哥在1992年8月12日簽署了關於三國間全面貿易的協議。

與歐盟性質不一樣

北美自由貿易協議不是凌駕於國家政府和國家法律上的一項協議。

北美自由貿易協議於1994年1月1日正式生效。

北美自由貿易協議是在1989年美加自由貿易協定基礎上的衍生。

北美自由貿易協議

是一項國際協議

與條約非常的類似。

在美國法律中

它被作為國會-行政協定。

根據規章

三個會員國彼此必須遵守最惠國待遇及透明化原則

藉以消除貿易障礙。

在權利方面

自由貿易區內的國家

貨物可以互相流通並減免關稅

但對貿易區以外的國家

則仍然維持原關稅及障礙。

有關北美自由貿易區成立後對美國、加拿大、墨西哥經濟貿易的影響

依據美國對外貿易統計資料顯示:北美自由貿易區自1994年成立後

不但成為全球最大自由貿易區

至2000年

美國與墨西哥兩國進口貿易總額每年均呈顯著的成長

惟美國輸往加拿大的成長

在四年前呈大幅增加

自1998年開始呈遞減的趨勢

美國、墨西哥之間因北美自由貿易區使得墨西哥出口至美國受惠最大。

參考資料 維基百科、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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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08030102381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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