貿易協定

四月份美國對台灣拒絕簽署”北美自由貿易協定”

台灣產品進入美國以及加拿大

必須面臨27%左右的關稅制裁!我們的腫桶大-人以及外交部長好像事不關己

該做的不做!我在台北縣的工業區

許多中小企業同業的美國訂單五月通通喊停!
北美自由貿易協定中文摘譯版貳、關稅(詳第302條): 一、關稅之減讓  (一)除非本協定另有規定

任一簽約國不得對本區商品提高現行關稅稅率或課以關稅。

  (二)除非本協定另有規定

各簽約國將相互遞減關稅稅率。

關稅遞減之分類:A 類: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免稅。

B 類: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至一九九八年一月一    日分五年降低為免稅。

C 類: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至二OO三年一月一    日分十年降低為免稅。

C+類: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至二OO八年一月一    日分十五年降低為免稅。

D 類:繼續享有免稅待遇之商品。

由上述遞減關稅狀況

大部分貨品之關稅將立即或以五年為期或以十年為期陸續減免之。

有少數較敏感之項目

關稅減免之期限長達十五年。

所有關稅(包括美、加之GSP)將以一九九一年七月一日有效關稅為基礎開始減免之。

美加自由貿易協定間預定遞減之關稅將如期繼續。

惟若因締約國間相互要求而諮商

仍可同意更快速地削除關稅。

參、非關稅措施: 一、進出口限制(詳第309條): (一)任一締約國不應「禁止」( Prohibition) 或「限制」(Restriction)自其他 締約國進口任何貨品或出口任何貨品至其他締約國

除非GATT第11條另有規定。

(二)各締約國瞭解

根據GATT之規定

對於出口價格和進口價格亦不應有所限制

除非為執行反傾銷及平衡稅所允許。

二、海關服務費(Customs User Fees)(詳第311條): 各締約國不應增加其海關服務費

並至一九九九年六月卅日前取消此項收費。

三、產地標識(Country of Origin Marking)(詳第312條): (一)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以前締約國將訂定有關標識規定 (Marking Rule)

以確定某一項貨品是否屬於某一締約國。

(二)每一締約國可根據標識規定

要求其他締約國以英文、法文或西班牙文標識產地

惟應儘量減少對方之不便、成本及困難等。

台灣加油 !!!!! 參考資料 http://wwwdoc.trade.gov.tw/BOFT/web/report_detail.jsp?data_base_id=DB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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