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月份美國對台灣拒絕簽署”北美自由貿易協定”
台灣產品進入美國以及加拿大
必須面臨27%左右的關稅制裁!我們的腫桶大-人以及外交部長好像事不關己
該做的不做!我在台北縣的工業區
許多中小企業同業的美國訂單五月通通喊停!
北美自由貿易協定中文摘譯版貳、關稅(詳第302條): 一、關稅之減讓 (一)除非本協定另有規定
任一簽約國不得對本區商品提高現行關稅稅率或課以關稅。
(二)除非本協定另有規定
各簽約國將相互遞減關稅稅率。
關稅遞減之分類:A 類: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免稅。
B 類: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至一九九八年一月一 日分五年降低為免稅。
C 類: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至二OO三年一月一 日分十年降低為免稅。
C+類: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至二OO八年一月一 日分十五年降低為免稅。
D 類:繼續享有免稅待遇之商品。
由上述遞減關稅狀況
大部分貨品之關稅將立即或以五年為期或以十年為期陸續減免之。
有少數較敏感之項目
關稅減免之期限長達十五年。
所有關稅(包括美、加之GSP)將以一九九一年七月一日有效關稅為基礎開始減免之。
美加自由貿易協定間預定遞減之關稅將如期繼續。
惟若因締約國間相互要求而諮商
仍可同意更快速地削除關稅。
參、非關稅措施: 一、進出口限制(詳第309條): (一)任一締約國不應「禁止」( Prohibition) 或「限制」(Restriction)自其他 締約國進口任何貨品或出口任何貨品至其他締約國
除非GATT第11條另有規定。
(二)各締約國瞭解
根據GATT之規定
對於出口價格和進口價格亦不應有所限制
除非為執行反傾銷及平衡稅所允許。
二、海關服務費(Customs User Fees)(詳第311條): 各締約國不應增加其海關服務費
並至一九九九年六月卅日前取消此項收費。
三、產地標識(Country of Origin Marking)(詳第312條): (一)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以前締約國將訂定有關標識規定 (Marking Rule)
以確定某一項貨品是否屬於某一締約國。
(二)每一締約國可根據標識規定
要求其他締約國以英文、法文或西班牙文標識產地
惟應儘量減少對方之不便、成本及困難等。
台灣加油 !!!!! 參考資料 http://wwwdoc.trade.gov.tw/BOFT/web/report_detail.jsp?data_base_id=DB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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