貿易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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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何謂農業協定中的市場開放、關稅配額?2.何謂sps?及其預防原則?3.GATS的模式是?4.正常價格的認定?傾銷的認定?5.何謂TRIPS協定?6.何謂紅膠帶協定?7.何謂爭端解決小組?及上訴機構?8.何謂部長會議?9.何謂總領事會?
正常價格之認定反傾銷協定第二條規定「正常價格」有三種情形:第一種情形為為出口國國內價格

第二種情形為銷往第三國價格

第三種為成本及利潤加以估算之價格。

綠盒子措施亦即農業境內支持

免除於烏拉圭回合減讓承諾之農產品國內補貼政策

包括透過大範圍且對貿易影響較少的補助措施援助農民之政策

例如災害救助、研究調查、疾病控制、基礎建設、環境保護及糧食安全等。

關稅配額關稅配額:就進口產品之特定數量內適用降低後之關稅稅率

超過特定數量之進口則適用較高的關稅稅率。

Ex: 我國開放橘子配額1000公噸

課其10%的關稅

而超過1000噸配額的部份則另課80%較高的關稅SPS協定(中文名稱)P30.食品衛生安全與動植物防疫檢疫協定

在於保護人類、動物或植物之生命或健康

以免受疫病侵害。

SPS允許各國去設定安全標準

但要符合三要件 (1) 科學正當性:即需有科學報告之依據 (2) 必要性:必要的範圍內不可禁止 (3)不可無理由差別待遇預防原則當科學未確定時

以預防原則嚴格處理

暫時進禁進口

並給序緩衝時間找證據

不能無限期禁紅膠帶: 即非關稅的貿易障礙

以繁瑣的行政程序或無彈性的官僚制度造成一種關稅外的貿易障礙

其內涵有五進口許可證 (2) 關稅估價協定 (3) 裝船前檢驗協定 (4) 原產地協定 (5) 投資措施四種服務提供模式(P.30)GATS對於服務貿易提供服務之方式分為四類(Mode):1.「跨國提供服務」(cross-border supply):指服務提供者在一會員境內向他會員境內之消費者提供服務。

例如遠距教學; 2.「國外消費服務」(consumption abroad):指一會員境內之服務提供者對於進入該境內之他會員之消費者提供服務。

例如觀光旅遊; 3.「商業據點呈現」(commercial presence):指一會員之服務提供者在他會員境內以設立商業據點方式提供服務

例如外國銀行在他國設立營業據點; 4.「自然人呈現」(presence of natural persons):指一會員之服務提供者在他會員境內以自然人(個人)身分提供服務

例如服裝模特兒、工程顧問。

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何謂TRIPS)概略說明於烏拉圭回合中所締結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

該協定係為處理因廣泛多變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及實施標準及國際貿易上對仿冒產品多邊規範之缺乏

而在國際貿易上引起之日漸緊張所進行之談判。

適用於著作權及其相關權利、商標、地理標識、工業設計、專利、積體電路之佈局設計及商業密秘之保護等。

其五項議題如下(1)WTO的基本原則如何適用於多邊貿易體系和國際智慧財產權(2) 如何給智慧財產權足夠的保護(3) 各國應如何在國內充分地執行那些權利(4) 如何透過WTO的制度來解決智慧財產權在各會員國間的爭端(5) 當新系統被引進特別過渡性安排在期間。

(P57.)的諮商程序(60天)爭端解決程序的第一個步驟即是各涉案國間的諮商

同時即使在有關之案件進入整個程序的其他階段之時

涉案國仍隨時得以諮商和調解之方式解決爭端。

爭端解決程序可分為六個階段

簡述如下:1.諮商:爭端解決程序的第一步在進行諮商

被告國應在原告國提出諮商要求的10日內予以回應、30日內展開諮商、以及於60日內試圖達成協議。

否則原告國得要求成立爭端解決小組。

2.斡旋、調解及調停:在爭訟程序之外

爭端當事國亦得隨時透過斡旋、調解及調停等管道解決競端

或由秘書長出面協助解決。

3.爭端解決小組:要求成立爭端解決小組的提案

於第二次列入爭端解決機構會議議程時

除非會員全體以共識決一致反對成立爭端解決小組

否則即依法通過成立。

爭端解決小組原則上由三名成員組成

該等成員應自爭端解決機構所通過的儲備名單中選任

除非另有合意且不得為爭端當事國的國民。

爭端解決小組應在六個月內完成其審查工作

必要時得延長三個月;而在緊急個案中

其審議期間應縮短為三個月。

4.爭端解決小組報告之通過:爭端解決小組應將審查結果製作爭端解決小組報告

並送交爭端解決機構通過;除非有「共識決」一致反對(即所謂之負面共識決)

否則該機構至少應於收到該報告後60日內通過之。

惟爭端當事國若對該報告之法律認定不服者

得於收到該報告後60日內向上訴機構提起上訴。

5.上訴程序:當事方經上訴後

應由上訴機構七位上訴成員中隨機指定三位成員審理該案

並於60日內完成報告書

必要時得延長30日。

該上訴報告應送交爭端解決機構通過

且爭端當事國應無條件接受之。

6.監督與執行:爭端解決小組或上訴機構之報告經通過後

敗訴之被告國應表明接受與執行該裁決之意願;若確有困難而無法立即遵守時

則可要求一合理的緩衝期間。

爭端解決機構將長期監督其執行情形

直到該案確實執行完畢。

若被告國未能如期執行

則爭端解決機構應授權原告國進行合法的報復。

報復項目原則上應儘量針對同一或同類產業

但亦可擴及至其他產業。

上訴機構的功能?當事方經上訴後

應由上訴機構七位上訴成員中隨機指定三位成員審理該案

並於60日內完成報告書

必要時得延長30日。

該上訴報告應送交爭端解決機構通過

且爭端當事國應無條件接受之。

部長會議部長會議為WTO最高權力機構

由所有會員代表組成

至少每兩年應開會乙次

針對各個多邊貿易協定之所有事務作成決議。

總理事會總理事會為WTO常設之最高權力機關

處理WTO各項決策並彙整重要決策及建議

提請兩年一次之部長會議採認或核可。

貿易救濟反傾銷稅、平衡稅、進口防衛制度為WTO下不歧視原則之例外下的三種貿易救濟措施。

(一) 反傾銷稅:反傾銷稅而係針對外國廠商造成損害之傾銷行為

進口國為消除傾銷所造成之損害所實施之特別關稅。

而傾銷是指一國之廠商將其產品在某一市場之銷售價格

扣除運輸成本等因素之後

與其同一時間及同樣條件下

在另一市場之銷售價格不同

以反傾銷稅制衡。

實施反傾銷稅之要件有三:1.必須有傾銷 2.必須有實質損害或有遭受損害之虞或國內產業之建立遭受阻礙3.損害與傾銷間需有因果關係。

(二)平衡稅:由於外國政府之補貼行為造成國內產業之損害

進口國為反制此種補貼而實施平衡稅措施。

補貼是許多國家用發展產業之措施

亦為許多國家做為獎勵投資之工具

但政府之補貼使得生產成本減少有利產業競爭

因而可以作為抑制貿易之方法對未受補貼之產品而言

產生不公平之競爭優勢

以平衡稅制衡。

補貼可分為三種: 1. 禁止性補貼:補貼之目的在於干預貿易

因此最有可能對其他國家之貿易造成不利影響

自應予以禁止

故稱之為禁止性補貼

如政府直接金錢援助或事後退稅等

應逐年減少。

2. 不可控訴補貼:指極不可能對於貿易造成負面之影響

或其因具有特殊價值而不應加以限制的補貼   因此不會成為採取平衡措施之對象。

包括以下三類:(1) 對工業研究及競爭前發展活動之補貼;二、對貧瘠地區之補貼;三、對新環保設施之補貼。

3. 可控訴補貼:指不屬於前述禁止性補貼及不可控訴補貼之其他特定性補貼。

當會員採用特定補貼措施而使其他會員之特定產業造成損害

或嚴重侵害另一會員在GATT 1994下之權益時

受不利影響之會員得採課徵平衡稅

或向WTO爭端解決機制提出指控以尋求救濟。

實施平衡稅之要件與傾銷相同:1.補貼存在 2.國內產業損害或有損之虞3. 補貼與損害有因果關係。

(三) 防衛措施所針對者係外國廠商之正當出口行為

其除可採取特別進口關稅外

常採取進口之數量限制。

若採取防衛措施

則必須對受影響之締約國以降低其他產品關稅

或增加其他產品之進口機會等方式加以補償。

   防衛措施協定(Agreement on Safeguards

簡稱SG)有關防衛措施的主要指導原則包括:一、此等措施應為暫時性者;二、此等措施僅能在進口對國內產業造成嚴重損害或有嚴重損害之虞時始能援用;三、此等措施應基於非選擇性之基礎

亦即以最惠國待遇原則為之;四、此等措施採行之後

應予以漸進式地自由化;五、採取該等措施之會員應對貿易受到影響的國家

提供適當的補償。

實施防衛措施必須具備下列三要件:進口增加、國內產業嚴重損害或損害之虞、進口增加與產業損害有因果關係。

參考資料 嘿~柏瑋

我是筱芬啦...剛整理出來的..還熱騰騰的唷..挾去配吧!
為什麼不拆開問ㄚ
搞了半天我弄錯啦~~不過還是祝考試順利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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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易協定
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105061710826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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