貿易協定

國際經貿組織的比較((((20))))

(一)1 WTO 的宗旨 ? .發揮的成效如何 ?有實施什麼方法? 2EU的宗旨 ? 發揮的成效 ? 有實施什麼方法? 3NAFTA的宗旨? 發揮的成效? 有實施什麼方法? 4ASEAN的宗旨? 發揮的成效? 有實施什麼方法? 5APEC的宗旨? 發揮的成效? 有實施什麼方法? (二)1貿易協定 2自由貿易區 3共同市場 4經濟同盟 各代表什麼意義? 與這四者間的比較?WTO. EU. NAFTA. ASEAN. APEC和這四項又有什麼關係?各所屬這四項的哪一個?我希望回答的不用太過於冗長.簡單明瞭...把握住其重點就好了最重要的是第(二)要詳盡的敘述其意義....謝謝各位大大
一、 何謂世界貿易組織(WTO)? 答: 世界貿易組織(簡稱WTO)是多邊國際經貿組織

於一九九五年元月正式成立

迄今(二00一年五月)有一四0個會員

會員間之進出口貿易價值約十兆億美元

占全世界貿易值之九十%以上

可謂是「世界經貿聯合國」。

WTO之前身為「關稅暨貿易總協定」(簡稱GATT)

兩者均強調貿易自由化、公平化及透明化之經貿體制

並規範會員間之權利義務關係

期促進貿易及經濟發展

以提昇生活水準及確保充分就業。

GATT烏拉圭回合談判於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十五日達成最終協議

決定自一九九五年元月成立WTO

取代原有之GATT

並強化其功能

以有效管理及執行烏拉圭回合之各項決議。

就整體而言

WTO規範除包括原以商品貿易為主體之GATT外

並擴大至服務業及智慧財產權之貿易、糾紛仲裁等領域

會員較GATT為多

更具普遍性及包容性。

二、 WTO之宗旨為何? 答: WTO設立之目的在確保自由貿易

透過多邊諮商建立國際貿易規範

降低會員間之關稅與非關稅貿易障礙

提供一個穩定及可預期之國際貿易環境

以促進投資、創造就業機會、拓展商機、增進世界經濟發展、提昇生活水準。

具體而言

WTO之主要功能有下列四項: 1.具國際法人之地位

可監督、管理及執行WTO各項協定。

2.提供會員進行諮商、尋求擴大貿易機會的重要場所;並定期檢討各會員體之貿易政策

使各會員體貿易政策更加透明化。

3.提供會員間解決貿易爭端的場合

有效且迅速解決各國間貿易糾紛。

4.與其他國際組織合作

決定全球之經貿政策。

三、 WTO之主要內容為何?與農業有關之協定為何? 答: WTO協定主要內容可分為: 1.商品貿易多邊協定。

2.服務業貿易總協定(簡稱GATS)。

3.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簡稱TRIPS)。

4.爭端解決規則及程序釋義瞭解書。

5.貿易政策檢討機制。

6.複邊貿易協定。

一般而言

多邊貿易協定具有強制性

對所有會員體均有約束力

而複邊貿易協定則屬選擇性之協定

僅對參加之會員體具有約束力。

與農業有關之協定包括:一九九四年關稅暨貿易總協定、農業協定、食品衛生檢驗與動植物檢疫措施協定、技術性貿易障礙協定、原產地規則協定、輸入許可發證程序協定、反傾銷協定、補貼暨平衡措施協定及防衛協定等十餘個協定

大部分屬於商品貿易多邊協定之範圍。

四、 我國為何要加入WTO? 答: 我國屬海島型經濟型態

我經濟發展有賴國際貿易之拓展

近年來我國對外貿易大幅成長

與WTO各會員體之經貿關係日益密切

各貿易夥伴強烈要求我國遵守WTO之規範。

在此情勢下

我國雖已承擔了WTO各會員體應負之大部分義務

但卻仍因非該組織之會員而無法享受對等之權利

使我處於不利之地位。

因此

加入WTO乃為我國爭取應有權益、對抗不公平待遇之必要途徑。

具體而言

我國致力加入WTO主要意義在於: 1.WTO可提供一個安全穩定的國際經貿環境

以更公平、合理、安全的條件進軍國際市場。

2.得享有WTO會員體與我國彼此間之關稅減讓好處

降低我國產品之生產成本

使消費者享有物美、價廉的產品。

3.可利用WTO之爭端處理機制解決貿易摩擦

並參與多邊貿易談判

保障我國經貿利益。

4.提昇我國在國際上之經貿地位

取得參與非傳統貿易之國際政策決策機會

建立正式溝通管道。

5.取得WTO各種經貿資料

且可利用WTO論壇表達我國立場

爭取應有之國際經貿地位。

五、 我國何時能加入WTO? 答: 我國於一九九0年元月一日以「台、澎、金、馬關稅領域」名稱向GATT提出入會申請

GATT理事會於一九九二年九月受理我國入會案之申請

成立我入會多邊工作小組

並有二十六個締約成員對我提出減讓之要求

與我國展開雙邊諮商。

一九九五年WTO取代GATT

我申請入會案更改為加入WTO

至一九九八年二月二十日我與美國結束入會諮商後

我國與二十六個會員進行之農業雙邊諮商已全部完成。

多邊工作小組部分

迄今已歷經十次入會正式工作小組會議及三次非正式會議

已大致完成我入會工作小組報告之審查

該報告將於舉行最後一次工作小組會議被採認後

即可將我入會議定書草案與工作小組報告送交總理事會

於審議通過後

送回經我國立法院批准

再將入會議定書存放秘書處三十日後生效

完成我入會程序。

六、 何謂最惠國待遇原則? 答: 最惠國待遇原則即一般所稱之不歧視、無差別待遇原則

任一會員對任何國家(不限會員)之貿易相關措施

必須立即且無條件適用於所有會員

不得對會員有較不利之歧視性待遇。

此為「關稅暨貿易總協定」為擴大貿易目標所定出之第一條原則

亦是達成WTO宗旨的最大支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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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07101809255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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