貿易協定

歐洲自由貿易聯盟(EFTA)?

歐洲自由貿易聯盟(EFTA)是什麼?由哪幾國所簽署的?
歐洲自由貿易聯盟(英文縮寫 EFTA)原有七個成員國:奧地利、丹麥、挪威、葡萄牙、瑞典、瑞士和英國。

現在只有4個

分別是瑞士、列支敦斯登、冰島、挪威。

這七個成員國於1947年創建了歐洲經濟合作組織(OEEC)

其宗旨是執行戰後歐洲恢復經濟的馬歇爾計劃和促進成員國之間的經濟合作。

OEEC在經濟上取得了巨大的成功

它在西歐推進了貿易和付款方式的自由化

並推行了全新的、卓有成效的國際經濟關係。

二十世紀五十年代

西歐正致力於建立更快更完善的經濟統一體。

有些歐洲國家還制定了計劃

希望成立OEEC之外的政府間機構。

他們建議各國間展開更緊密的經濟合作

創建強大的中央機構

共同實現這一目標。

1951年4月

歐洲煤炭鋼鐵共同體協定(ECSC)簽署

協定簽署的六個成員國建立了一個煤炭、鋼鐵共同市場。

這六個成員國是比利時、法國、德意志聯邦共和國、義大利、盧森堡和荷蘭。

這一步走得很成功

接下來的一步則更重要:1955年

人們建議成立歐洲經濟共同體(EEC)

其目的是在貿易領域對所有貨物實行統一的關稅聯盟。

此外

這一時期人們還提議建立一個非軍用原子能發展共同體。

後來的EEC和歐洲原子能共同體的談判就是在這些建議的基礎上進行的。

這兩項協定於1957年3月25日在羅馬簽署。

EEC於1958年1月1日正式成立。

1956年

在討論EEC的過程中

有些OEEC成員國建議成立一個覆蓋整個西歐地區、範圍更廣的自由貿易區。

這一提議最終促成了政府間部長委員會。

委員會經過共同協商制定了一個自由貿易區協定。

爲此成立的特別委員會仔細研究了所涉及的各項複雜問題

並對其中許多問題積極尋求解決辦法。

這些解決辦法在後來對EFTA協定進行協商時得到了應用。

然而

協商工作在1958年底不得不停下來

因爲法國和英國之間産生了分歧。

當時法國對EEC情有獨終

而英國則致力於建立一個以自由貿易爲原則的聯盟。

其他EEC以外的OEEC成員國這時也開始探索如何在OEEC成員國之間進行自由貿易

以便與EEC形成均衡態勢

並尋求與六國達成聯合協定。

政府官員間的第一次探討性會議於1959年2月在奧斯陸舉行。

其他會議接踵而來。

1959年6月上旬

七國(英國、丹麥、挪威、瑞典、奧地利、瑞士、葡萄牙)政府官員在斯德哥爾摩附近的Saltsj鯾aden簽署了歐洲自由貿易聯盟的草案。

部長們同意在草案的原則基礎上于同年7月底成立七國聯盟。

9月初

七國官員再次聚會

共同完成了協定的最終文本

在短短八周時間內成立了EFTA。

協定於1959年11月20日在斯德哥爾摩進行的部長會議上草簽

於1960年1月4日正式簽署

1960年5月3日經議會通過後生效(瑞士在全民公決通過後生效)。

斯德哥爾摩協定 協定起草之初便遵循務實精神。

因此

協定中並未事先對每個未來操作中可能出現的細節作出法律規定。

相反

協定力求以最少的規則構築協定的框架

對其他方面只制定指導性原則和實際操作中的執行步驟。

然而

協定在降低關稅、消除數量限制和對原産地的證明方面卻作出了具體的規定。

斯德哥爾摩協定的原文規定用十年的時間消除貿易中關稅和對貿易數量限制。

制定這個時間表的目的是希望與EEC所作的類似規定保持一致。

因此

當EEC決定加快此進程時

EFTA也作了相應調整。

這樣一來

EFTA成員國之間工業品的關稅

除個別情況外

幾乎全部於1966年12月31日提前三年被取消。

1965年中

EFTA宣佈取消對貿易數量的限制。

EFTA與芬蘭簽署協定及愛爾蘭的加入芬蘭與EFTA七國有重要的貿易關係

因此

芬蘭在1960年EFTA創建時便表示願意與EFTA建立聯繫。

1961年3月27日

EFTA成員國與芬蘭共和國簽署了一項協定

形成了芬蘭與EFTA成員國之間的聯合。

簽署芬蘭-EFTA協定等於形成新的自由貿易區

芬蘭可以在此協定的基礎上享有與EFTA成員國之間享有的相同的權利和義務。

事實上

EFTA協定中所有與貿易及經濟方面有關的規定都適用于芬蘭與EFTA成員國之間的商貿往來。

1967年12月31日

芬蘭與EFTA成員國之間繼EFTA成員國間關稅降至零點後也達到零關稅。

芬蘭於1986年1月1日成爲正式的EFTA成員國。

雖然其他加入北歐理事會的國家

如丹麥、芬蘭、挪威、瑞典自六十年代初就開始加入EFTA

但冰島直到六十年代末才加入這一聯盟。

由於冰島經濟大半要靠漁業的出口

所以冰島並不能從EFTA協定對工業品實行自由貿易的規定中獲益。

爲使冰島加入EFTA

促進冰島的工業發展

五個北歐國家建立了冰島工業化基金;在與其他EFTA成員國進行貿易往來時

冰島的工業品自加入EFTA之日起可以直接享受免稅、免配額待遇。

英國、丹麥加入歐盟 斯德哥爾摩協定在導言中一再強調

歐洲應解決在更大範圍內的經濟一體化問題。

所以

自1956-58年OEEC成立到整個二十世紀六十年代

EFTA國家爲妥善解決西歐兩個區域性經濟集團分割的問題作出了不懈努力

爲消除差別提出過許多建議。

1961年6月

EFTA部長會議在倫敦召開。

會議一致同意進行雙邊接觸。

在此基礎上

EFTA成員國提出了加入共同體或與共同體建立聯繫的申請。

1963年1月協商結束時

雙方未達成預期的目的。

在接下來的幾年裏

EFTA與歐共體(以下用英文簡稱EC

指三個歐洲聯合體)之間有過多次接觸

比如英國政府與1966年和1967年曾兩次申請加入歐共體

但結果都告失敗。

1969年12月

六個歐共體國家政府首腦在海牙召開會議。

會議作出決定:於1970年6月30日就丹麥、愛爾蘭、挪威和英國四國申請加入共同體的問題展開談判。

其他未申請加入歐共體的EFTA國家希望與六個歐共體國家展開貿易談判。

英國、丹麥和愛爾蘭三國於1973年1月1日成爲共同體成員

但挪威未加入

原因是挪威在1972年9月進行的全民公決中

多數人投票反對挪威成爲共同體成員。

結果

挪威與EFTA中不加入歐共體的國家一樣

與歐共體經談判簽署了自由貿易協定。

磋商自由貿易協定歐共體於1969年12月在海牙首腦會議上決定與EFTA成員國進行談判

原因是:1、不應因共同體的擴大而招致二次歐洲關稅壁壘;2、在可能的條件下

與非歐共體申請國的協定應與申請國在加入歐共體時同時生效。

海牙首腦會議共達成十四個協定

其中七個協定與EFTA成員國簽署

七個協定與ECSC國家達成。

所有十四個協定全部是EFTA、ECSC成員國與“擴張後的”共同體簽署。

當時擴張後的共同體包括比利時、丹麥、法國、聯邦德意志共和國、愛爾蘭、義大利、盧森堡、荷蘭和英國。

1972年7月22日

共同體與奧地利、冰島、葡萄牙、瑞典和瑞士在布魯塞爾簽署了自由貿易協定(FTAs)

談判卓有成效。

與EEC的降低關稅協定於1973年4月1日按期生效。

與挪威達成的自由貿易協定於1973年5月14日簽署

與芬蘭的各協定簽署於1973年秋。

一般來說

自由貿易協定規定

對進口稅實行漸減的辦法

直到1977年7月1日對幾乎所有工業品的進口稅降低爲零。

這個時間表對所有相關國家都有效

也就是說最後十六國的所有工業品貿易都將施行免稅。

對一些“敏感”産品的稅收將在1983年底全部免除(或象芬蘭這種情況

則延續到1984年)。

與EEC和ECSC的自由貿易協定當然也適用於與共同體中新成員國之間的貿易往來

比如希臘和西班牙兩國就是在1979年與EFTA達成自由貿易協定後分別於1981年和1986年加入歐共體的。

EFTA允許他們作出過渡性的調整。

葡萄牙--自EFTA成立時起就是其成員國--加入了歐共體

它與EFTA其他成員國之間的貿易自由化關係仍保持不變

而葡萄牙作爲歐共體成員國與EFTA之間的過渡性關係則可通過協商解決。

與共同體簽署的自由貿易協定當時能夠受到歡迎

因爲它爲西歐兩大經濟區之間構築了一座橋梁

爲EFTA與EC之間進行更密切、更廣泛的合作奠定了基礎。

盧森堡聲明 七十年代中期

由於自由貿易協定的義務得到了逐步落實

EC與EFTA國家間關係發展良好。

然而從另一角度來看

由於1973和1979年的兩次石油危機對經濟的衝擊

雙方的關係也因而受到制約

沒能繼續向前發展。

儘管如此

1982年後逐漸好轉的經濟條件爲西歐經濟進一步合作鋪平了道路。

同時

歐洲國家越來越清醒地認識到

面對美國、日本(當時正在崛起的經濟強國)和其他一些新興的工業國

他們需要增強自己的競爭力。

儘管當時已取消了大部分關稅壁壘

卻增加了很多規定和要求

主要目的是爲了保護消費者的健康、安全和經濟利益:這些規定因國而異

結果這些規定經常導致貿易障礙

關稅稅率卻未得到相對減少。

鑒於這種情況

EFTA和EC成員國之間第一次部長級會議于1984年4月9日在盧森堡召開。

盧森堡會議制定了一個發展未來歐洲經濟合作的計劃

它隨後引出了世界最大的自由貿易體系的建立。

作爲發起方

EC的發展演變使EFTA意識到

未來歐洲的經濟合作應以自由貿易協定作爲基礎。

盧森堡聲明表達了雙方希望在西歐建立一個生機勃勃的經濟空間的願望。

EFTA與EC之間加強合作的目的是希望以積極務實的態度取消技術和其他貿易壁壘

擴大非貿易領域

如研發、電信和資訊技術領域之間的合作。

合作中具體的措施有:統一標準、取消技術壁壘、簡化辦理邊境通行和原産地證明的手續

取消不平等的貿易行爲、取締違反自由貿易協定的國家援助和政府採購行爲。

從這一點來看

共同體加強內部市場的主張可謂中肯。

. 1984年至1989年間

EFTA和EC在許多減少或取消貿易壁壘的具體問題上達成了協定。

截止1988年底

雙方所達成的具體專案協定達二十多個。

但由於專案缺乏實際內容

不足以保證合作的協調發展。

故此

人們又嘗試尋找新的解決辦法。

EEA(歐洲經濟區):EFTA-EC關係發展的新動力 1989年1月17日

當時歐洲共同體委員會主席Jacques Delors先生在歐洲議會上提出應與EFTA成員國建立一種“新型的、結構更加合理、有共同決策和行政管理機構的夥伴關係”。

Delors先生提議的基本原則就是增強EFTA與EC間的合作效率。

他還建議EFTA國家可以象EC國家一樣

加強內部結構

與共同體成員國間達成相同的多領域合作原則。

1989年3月

EFTA在奧斯陸郊外的Holmenkollen召開EFTA成員國政府首腦會議。

會議討論了Delors先生的建議並發表聲明

表示他們已準備與共同體進行協商

希望與之共同努力

實現貨物、服務、資金、人員的自由流動

建立充滿生機與活力、協調一致的“歐洲經濟空間”。

爲達到此目的

他們願意尋求不同的形式和方法

加強EFTA與EC間的機構聯繫。

準備工作結束後

有關EEA(歐洲經濟區)的談判於1990年6月再次拉開帷幕。

談判首先要將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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