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則新聞說 扁盼台美簽署FTA , FTA 又是什麼呢?
有則新聞說 扁盼台美簽署FTA
FTA 又是什麼呢?
自由貿易協定(FTA)是GATT/WTO規範下最常見的經濟整合模式
指兩國或多國之間彼此給對方的進口產品或服務貿易較低(相較於非簽約國)的關稅或較優惠的條件
乃是WTO非歧視原則的重要例外之一。
]其他整合程度更高的經貿結盟型態尚包括關稅同盟(比如:南錐共同市場
MERCOSUR
實為關稅同盟;簽約國對外的關稅稅率一致)、經濟共同市場(EC;簽約國的資本與勞力可自由移動)
以及經濟同盟(比如:EU;簽約國的經濟政策協調後實施)等。
就中港的CEPA(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Arrangement)或紐澳的CER (Closer Economic Relations)而言
由於同為WTO的會員
彼此之間任何牽涉到貿易相關事項的差別性/優惠性待遇之改變
終須透過WTO的規範為之
亦即必須要有法源]準此觀之
無論是CEPA或CER都必然含有一份FTA的協定。
然而
中國為香港與澳門量身訂做(但有意瞄準或虛位以待台灣)的CEPA的確有「一國兩制」的成分
也就是比一般國際上所通行的FTA多了「地方」與「國內事務」的色彩
但這部分與WTO的管轄事務不相干。
鑑於兼具保護主義色彩的FTA常被誤認為真正的自由貿易
國際經濟大師Bhagwati
J和A. Panagariya 乃大力提倡以更精確的「優惠性貿易安排 」(Preferential Trade Arrangement
PTA)取而代之。
但由於約定俗成
為避免困擾
本文仍將沿用FTA此一詞彙。
傳統的自由貿易協定以關稅調降為主
而現行所發展的自由貿易協定所包含的議題是「WTO-Plus」
也就是WTO的進一步深化及廣化
其內容朝向「貿易自由化」、「貿易便捷化」及「經貿技術合作」方式發展
具體的涵蓋範圍有投資、原產地規定、產品標準及進出口檢驗與檢疫措施、智慧財產權保護、相互認證、自然人移動、競爭政策、關務合作及通關程序簡化、金融合作、電子商務、政府採購、環境保護、勞工待遇、人力資源、中小企業、廣播、教育、旅遊等。
由於自由貿易協定涵蓋的範圍廣泛
協定的名稱已不侷限於Free Trade Agreement
而有(CER)、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CEP)、Association Agreement等不同的稱呼。
但在GATT/WTO的法律條文中
明確列舉的只有FTA與關稅同盟
以及其他更緊密的經貿結盟形式
這些全部統稱為區域貿易安排(RTA
Regional Trading Arrangement)。
一般來說
FTA揭櫫的目標是藉由區域經貿提前自由化
以達成加速全球貿易自由化為最終目標
除非經過良好的設計
亦即實施所謂「高品質」與「負責任」的區域主義
否則與推動多邊貿易自由化的時程及目標仍有其潛在的衝突及相斥性。
http://www.tier.org.tw/ctasc/issue/FTARTA/Aritcle15.htm
參考資料
YAHOO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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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法院|新聞|台北|華航|
貿易協定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105053109447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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