貿易協定

請問馬來西亞出口最大宗的物資是什麼?

請問馬來西亞出口最大宗的物資是什麼?
馬來西亞  馬國於1983年訂立相對貿易之相關法令

並在其工商部之下成立一個特別單位

負責推動該國政府機關或部門以相對貿易方式自國外進口產品。

其在與對方協商相對貿易契約時

基本上規定銷往原供應商(相對貿易產品之購買者)市場之相對購買產品

其總值必須達到原銷售契約價值之50%以上

惟政府與政府間並不進行相對貿易協定。

在選擇相對貿易產品時

除原木、鋸木、天然棕櫚油、錫礦及馬來西亞自由貿易區生產之產品外

其他如初級商品、半成品及工業產品等均可作為相對貿易之產品。

該國在相對貿易交易方式中

以相對購買交易最為普遍(國貿局

1999年)。

以下針對馬國與各國進行相對貿易之概況加以說明。

1)馬國於1988年已陸續與世界各國洽簽「雙邊貿易付款協議

(BPA)」

(目前協議仍為有效之國家共計有21國)

以減少對美元之依賴。

在東南亞地區該國已與菲律賓、寮國及越南等國完成簽署

與泰國之簽署亦正進行中。

在此協議下

各國中央銀行擔任雙邊貿易之付款清算單位

各國央行以各自之貨幣付款給國內之出口商

並將有關款項在進口國之央行設立借方帳戶

每二個月進行一次結帳工作(以美元付款

僅需支付雙方進口和出口之差額)。

此項貿易付款方式與相對貿易中之清償協定相類似

惟前者之清算執行單位為各國中央銀行

雙方業者仍依一般方式進行(開立L/C)

後者為兩國間所簽訂之長期易貨協定

透過銀行轉帳方式抵銷兩國間之債權及債務

兩者性質上仍有差異。

不過

因原本大力倡議減少使用美元的馬來西亞

於1998年9月起改弦更張

推出外匯管制與固定匯率之配套措施(詳見本文第五章)

故目前馬國可謂已暫停與鄰近國家簽署該種BPA協議。

2)中國大陸與馬來西亞已於1998年中同意使用相對貿易來支持兩國之間的雙邊貿易。

其中

馬來西亞出口棕櫚油、木材、橡膠及可可

以改善馬來西亞的出口;中國大陸則出口玉米、米及牛肉。

另外

中國大陸與馬來西亞在石油探勘開採方面建立了三邊合作投資關係

其中馬來西亞在此項投資中提供管理及技術;中國大陸則提供資金和市場(擁有一個傢俱方面之龐大市場);此外

將有一第三國提供土地及勞動。

((  1998年6月馬來西亞工商部部長曾宣佈

他將盡快拜訪中國大陸

屆時中馬將簽訂以物易物之協議。

其中

中國大陸出口200噸的玉米

而馬來西亞則出口30萬噸的棕櫚油。

不過

要注意的是馬來西亞的初級產業部(Ministry of Primary Industries)部長在1998年5月即將與中國大陸簽下以物易物之交易協定時

卻收到美國之告知

謂馬來西亞提出想用以物易物或是相對貿易來減輕區域性的貨幣危機之建議此項交易與WTO的精神相抵觸。

另外

香港及新加坡的分析家亦表示相對貿易與以世界為主體的貿易方式之原則互相抵觸。

3)另一必須注意的事項是

馬來西亞於1998年12月東協會議中再度提出一個想法:東協國家之間的貿易要以成員國家的貨幣來支付。

700美元。

換言之

在相對貿易中一噸棕櫚油的價值不會因為零吉(馬國貨幣)的升值或貶值而改變。

4)由於美國高額補助大豆之出口

所以馬國的棕櫚油市場被大陸、伊朗及巴基斯坦瓜分掉不少。

為了提高馬來西亞棕櫚油之出口

馬國政府於1999年4月分別拜訪印度、巴基斯坦與越南

商討加強拓銷事宜。

SAARC)中發展出一種共同的貨幣。

印度以物易物的貿易型態自1991年至1997年呈現著每年20%之成長率(從25億美元成長至60億美元)。

另外

由於印度對東協仍存有貿易赤字

兩者將互相去除關稅及非關稅障礙

並計劃著一項長期的貿易協定

此項協定即包括探究採行相對貿易的可行性。

亦即為了提高和東協的貿易

印度將鼓勵(與新加坡、馬來西亞、泰國、菲律賓)發展以物易物為原則之貿易。

(  馬來西亞政府並將計劃其全國應該出口及應該進口之量

以使得貨物的貿易值得以達到(  馬來西亞與印度在討論相對貿易的會議中亦處於重要的地位

其中主要是在商討於南亞中採行相對貿易以避免美元的過度發展。

在此兩國的相對貿易中馬來西亞係以棕櫚油來換取印度的米。

或者是由馬來西亞出口棕櫚油

而由印度提供援助鐵路工程。

再者

馬來西亞與印度的相對貿易項目亦包含了商業與製造業。

印度由於缺乏美元外匯

故亦探究著相對貿易採用當地貨幣進行之可能性。

印度不斷鼓勵提高與東協各國之相對貿易量

如此印度將不必太過依賴美元之使用

而且印度亦希望在南亞區域合作組織(
橡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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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205073012342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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