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監改選

公司法15日的起算

請問一下

公司辦理董監改選時

公司法對登記事項變更

須於15日內送件

這15日的起算是從股東會選出新董監時起算

還是由董事會選出董事長時起算?股份有限公司董監事改選

在股東會開完後

需在15日內召開董事會

但因為第一次的董事會流會

所以之後又召開第二次

但在送件時

卻被承辦人依387-6懲處。

我想問如果我已經可以確定董事會無法於第一次順利召開

那麼我難道要在股東會選完新董監後

而董事長尚未選出

就趕在15日內送件嗎? 不然我一定又是逾期的丫 ?找了很久都沒有明確的法令可佐證

希望大家幫忙囉~~
個人看法

依公司法第387條第4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的「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第15條:公司及外國公司登記事項如有變更者

應於變更後十五日內

向主管機關申請為變更之登記。

但有限公司股東死亡者

得於取得遺產稅證明書後十五日內

申請變更登記。

董監事改選如果以股東會改選當天為新董監之就任日期

那就屬於公司的登記事項於股東會當天產生變更(董監任期、負責人及董監名單可能有變動)

就要以股東會當天為變更日起算15日。

但問題來了

新任董事長(代表公司負責人)尚未選出

舊董事長也已當然解任

根本無負責人可以代表公司去完成變更登記(釋字第 303 號 )

就算板主的公司要趕在股東會後15日內送件(此時也只能變更董監任期及名單

但代表公司負責人從缺)

這也不可能

因為根本就沒有代表公司負責人的人名及印章

理論上主管機關是不可以收件的。

所以板主的公司一定要等到新任董事長選出後才能去辦變更登記(此時要同時變更代表公司負責人)

因此基本上股份有限公司只要在改選新董監且就任後15日內無法選出董事長

一定會超過「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第15條規定的期限-15日

那就會被主管機關罰款。

所以大部份的公司都會事先就規劃好改選後董事長人選(通常就是股東會改選時得票最多的董事)

然後於股東會後隨即召開董事會選出董事長(就算當天無法開董事會

也要儘快於15日內想辦法召開並選出董事長)

一方面儘快完成變更登記

一方面也不至於讓公司重要業務因無負責人而停擺。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303釋字第 303 號 解釋公布日期: 民國 81年8月14日解釋爭點:公司法就變更登記由負責人申請之規定違憲? 解釋文:公司法第四百零三條第一項(註)規定:「公司及外國公司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時

應於變更後十五日內

向主管機關申請為變更之登記」

此項變更登記

依同條第二項之意旨

應由公司負責人申請

乃因公司為法人

自應由其代表人為之

以確保交易安全

與憲法並無牴觸。

註:該條文現已刪除

但係將相關規定於公司法第387條增列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且釋字303主要係強調公司為法人

為確保交易安全

應由其代表人為變更登記。

參考資料 網路+經驗
應該是以召開董事會選出董事長當天為基準日

所以是從您第二次召開董事會那一天起算。

但要注意的是

董事會當天也算一天

如果您是在董事會翌日起第15天送件

那也算逾時。

您遇到的狀況由於不瞭解詳細送件的時間和內容

所以不知道是否有其他問題

您可以打電話給懲處案的承辦人詢問(公文的右上角有姓名和電話)。


首先依公司法第八條所訂之公司責在人….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

注意唷是「董事」不是「董事長」

故當董事選任並就任後~公司登記事項己發生變更(董監任期)

應依公司登記及認許辦法第第十五條規定 公司及外國公司登記事項如有變更者

應於變更後十五日內

向主管機關申請為變更之登記。

不好思意並沒有法令或解釋令規定是董事長變更後15日內辦理…所以當  貴公司未於變更事項發生後15日內提出申請已違反公法第387條第6項規定…主管機關處罰有理~~
差一兩天

政府機關不會計較。

否則

每次為了這一兩天起行政爭訟

行政機關就算有理

也會被法官罵!


明明要提意見~怎麼變回答了~~真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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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監改選
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10090603367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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