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監任期過期及會計問題
您好:以下有二個問題
再麻煩給予指導謝謝。
問題1:我司董監任期於101/12/16過期
請問最晚於何時申請變更才不會被罰呢?有上網查過改選後15天內要辦理申請不然會受罰
若我司於近日改選再於15天內申請是否就不會被罰了
謝謝。
問題2:固定資產-(二手)手提電腦101/9月已故障
10-11月仍在提折舊
因金額很小
打算於101/12辦理報廢
至11月底帳上未提金額1157
殘值2000
已提折舊4843
原價8000
年限3年(前會計納入資產的)請問可否於12/31切報廢傳票
那12/30前的折舊還要提列嗎?:
依公司法第195條規定、未改選前自動延長至改選、未有罰則。
另須注意、如有改選須於15日內辦理登記、以免有罰則。
若是在原耐用年限內報廢、必須向國稅局申請報廢、可以財政部下載申請表格。
營利事業固定資產及設備報廢或災害申請書(A4橫印) 若是已過原耐用年限而報廢、可自行於已報廢、但有殘餘價值時、必須開立統一發票。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五條 董事任期不得逾三年。
但得連選連任。
董事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時
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選董事就任時為止。
但主管機關得依職權限期令公司改選;屆期仍不改選者
自限期屆滿時
當然解任。
第 387 條 公司之登記或認許
應由代表公司之負責人備具申請書
連同應備之文件一份
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由代理人申請時
應加具委託書。
前項代表公司之負責人有數人時
得由一人申辦之。
第一項代理人
以會計師、律師為限。
公司之登記或認許事項及其變更
其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辦法
包括申請人、申請書表、申請方式、申請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
代表公司之負責人違反依第四項所定辦法規定之申請期限者
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代表公司之負責人不依第四項所定辦法規定之申請期限辦理登記者
除由主管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外
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期滿未改正者
繼續責令限期改正
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至改正為止。
2012/11/28-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已達規定耐用年限而認列損失之原則營利事業購買折舊性資產如已達規定耐用年限而欲認列報廢損失
應有「報廢事實」始得認列。
營利事業購置之折舊性資產
已屆滿耐用年限而無法繼續使用者
雖不需於事前報請所屬稽徵機關核備
仍應提供「報廢事實」之具體事證供稽徵機關查核。
「報廢事實」之具體事證係指報廢資產毀棄前後及清運程過程之照片(相機需設定日期)、合法處理報廢資產所支出之憑證及其他足資證明有「報廢事實」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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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監改選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13010202019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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