癡漢
[刑法]手淫甩精液案
[題目]某甲於車站月台上等待電聯車時
見一名年輕女子也在等車
於是左手先伸進褲袋裡手淫
快射精時
右手再從褲頭伸進內褲裡承接精液
接著把精液甩在女子後方裙子上以獲得快感。
試問某甲此行為之可罰性為何?(99警佐班 刑法)檢視圖片檢視圖片檢視圖片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46歲的「火車癡漢」邱惟中去年10月在台北火車站「自慰」之後
竟然用手將精液甩到等車女子的身上。
台北地檢署原本不予起訴
被害女子不服提起再議
檢方再度調查後
昨(26)日將「火車癡漢」依強制猥褻罪起訴
並聲請強制治療。
邱姓男子在2006年8月、10月間
就曾經在中壢火車站對兩名女子露鳥、手淫與甩精
當時被依公然猥褻判處拘役五十天以及兩個月。
被害女子指出
她被甩精多達三次
但是只捉到一次
不過當時邱惟中抓著抖動的陰莖竊笑
讓她懷疑三次都是他做的。
被害女子表示
原來以為是雨傘弄濕她裙子
上車後才發現「黏黏的」
懷疑是精液
趕緊報案。
警方根據監視器畫面逮捕邱惟中
然而檢方一開始認定邱男未直接碰觸被害人
不構成性騷擾或公然猥褻罪。
被害人不服再議
高檢署將全案發回由另一名檢察官調查。
邱惟中應訊時才坦承甩精
但強調身體未直接碰觸對方;並且自承總是被女性「打槍」(拒絕交往)
因此討厭女生而想犯案。
被害人則向檢方表示
希望檢方嚴懲這名噁心的「火車癡漢」。
這件事不是發生過嗎記得最後是無罪
您好:公然猥褻罪第 234 條 (公然猥褻罪)意圖供人觀覽
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就這樣想好了
鼻涕跟精液都是人體的分泌物
刻意或不經意甩到對方是否構成傷害與性侵害
答案肯定沒有
因為如果有的話那麼會成為很奇怪的裁判現象
任何不小心的或採證者有碰過都要算是事件的受害者嗎?那以後會不會有精液被拿去栽贓
頂多構成公然猥褻罪或性騷擾
不構成妨害性自主 .性騷擾是一定成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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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10100101272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