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職

有關調職與考績的法律問題

請問各位先進本人(台水員工)97年全年都在前單位任職

98年1月因故申請調職至現任單位

考績是由前單位主管打了乙等

整年努力工作早到晚退

災害搶修至深夜

請喪假還要去公司上班!!而假請一堆

喝酒打混的竟然考甲

公理還在!!主管就說人事規定要調職就只能打乙

試問真有如此法律規定嗎??是否違憲??PS:在申請調職前

主管說留下來就要給我甲

想調走就給我乙!!
你剛考進去嗎?就現實面

在公務機關生存的兩句真言與你共勉: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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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職

如果無任何原因被調職可以控告公司嗎?

請問本來在台北公司上班有15年 因而組管說調就要調到中壢請問這樣我可以控告公司嗎?我是住台北又不是中壢可以這樣任意說調直就調職嗎?沒有一個合理的原因這樣會讓人很不平衡.主管也沒經過本人同意說調直就調職連商量的餘地都沒有~~謝謝大家給我一個意見!
公司要節省人力 用調職是一個方法

只要公司提出來你都必須去面對

以目前大環境的經濟狀況你只有2種選擇1. 去 (不過有可能會不適應而黯然離職)2. 勞基法有規定

調職或搬家距離到一個程度

公司必須提供一些配套方案

不然你可以要求公司資遣你

而不是自願離職. 公司資遣你 你有資遣費

還有失業救濟金可以領 (須公司開立遣證明)

自願離職你就啥都沒有. 台北跟中壢距離那麼遠

鐵定到達資遣條件. 自己權益要自己維護. 先決條件就是你還要不要這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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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職

如何寫謝卡內容

工作調職

想對舊同事表達謝意

却為小卡片內容傷神

懇請賜教!
壹、正式的寫法:某某先生惠鑒:  敬啟者

在本人於公司服務期間

承蒙不棄

熱心協助

並賜於珍貴資料及多所協助

惠我良多

無任感激

謹以此箋

聊表謝忱。

專此

敬頌安康  晚輩 某某某敬上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O日貳、便條式的寫法:  OO兄台:  承蒙在職期間

受您照顧及幫忙

在此調職之際

特以此卡

聊表謝意。

  職OOO敬上.97.05.05.參、輕鬆式的寫法:  老哥:此次我的調職

是好是壞

我也不知

但是

還是要謝謝你

在我任職期間的照顧!

我有空會回來看你唷!

  老弟OOO敬上.97.05.05.*〔經常調職的我〕* 參考資料 保全業二十年實務經驗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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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職

公司要求我調職,為何蠢主管那麼小心眼。

事情是這樣的

我在服務的公司是基層作業員

最近公司有一些狀況

造成產品若干問題

在那之前我就已經告訴主管很多次

製程上有問題

簡單的說

就是要知會長官

不要投機取巧

不然早晚有麻煩

果然

因為在投料上的純度不夠

產品被客戶反應

下場是扣光全體員工的季獎金。

這點錢我並不在乎

但我在意的是

明明就講了

報告也呈了

但你們依然顧我

最後大家都遭殃

公司怎麼可以將基層員工連坐呢

總要有人負責吧。

也因為如此

我跟公司的處長講到這件事

希望能夠從你們決策者中提出檢討

然而處長卻是非常不屑的回我:「搞清楚你的位置

認清你的身份

你算什麼東西。

」聽到這我非常火大

我是就事論事

要講身段是吧?那好

我當時回他:「你知道嗎

我27歲

你48歲

論年紀你可以當我老爸了

那怎麼還是個處長

領那麼點錢

年收入還不到我的一半

你上班是討活

我上班是因為我無聊沒事幹啊

不相信可以去問HR

我光每年不動產投資與租金有多少收入

要跟我講身段是吧

至今也要幹到個協理還是副總的

那也許咱們會差不多。

」我不懂他憑什麼可以優越

而且還是個經常下錯判斷的蠢蛋擺給我看

事後他沒說什麼

只是跟我的經理講

你們家的小夥子很目中無人

經理希望我不要跟長官有衝突

我想想他說得也對

我決定還是得照正常模式去反應

我在部門會議中提到

關於這次的產程錯誤

造成大家的損失

那麼我想知道是誰下的決定

因為我會問這個問題是

我要彈劾那個人﹙其實大家都知道我講得是處長

但他不在場﹚

可我不懂怎麼彈劾高級長官

所以我要請他教我

怎麼樣彈劾你

我是真切的冀望處長指導我。

這件事也傳出來

我也證明了

人類是可以*****到這種程度的

這禮拜課長跟我提到

公司要求我調到二廠去

可是我又沒做錯什麼

想也大概知道

是高級長官下的指示

我是沒差啦

但現在我在想

要繼續對他彈劾嗎?因為這兩天我都在寫檢討報告

現在將調職了

不知道寫完後要不要PO在公司網站?
世界上就是有這種白痴智障主管

否則全球金融風暴、美債危機、歐債危機是怎麼來的?當然就是這樣來的再來你也的確很目中無人

甚至還很無知

請問你不知如何彈劾高級長官

你憑什麼說那些話呢?不是你比他的收入還高

就代表你就有立場這麼說好嗎?整件事就是因為你的白目行為

造成如此境地

講難聽一點是自做自受

估計該公司應該還在缺人

才會讓你繼續留著

只用調職處理而已

不然依你的行為

就算將你開除也是理所當然的

而且不必用到資遣的手段。

一家公司除非缺人

不然沒有必要收一個沒事幹的鳥貨。

這件事的處理方式:1.勸長官不該投機取巧

這一點是做對了。

2.白痴長官依然故我

造成公司的損失

並牽連到小員工

你心有不滿

這一點也是合理。

3.但反應事情上

應該是先用越級呈報的方式

向更上層反應

而不是如你所做的一般

那是在最壞最壞情況下才做的

你說你不是笨蛋白痴是什麼? = =?而你會做出如此白痴智障的行為

也是在於你有有憑恃

但請問那真的是能永遠依靠的東西嗎?依現在的情勢

不動產的東西

我建議你能抽離就盡快抽離

至少賺飽就快點跑

這不單單是因為政府打房而已

而是世界經濟情勢

外加台灣房產上漲的速度太快到臨界點了

細節不便說明收房租之事目前短期來看則是還能留著

長期還需要看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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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職

高普考分發到交通資位制的人事行政....想要調職

我今年考上高考人事行政....但由於成績名次並非很前面而我又不想填中南部...所以就被分發到台北某交通事業....因為那是資位制.....薪水不高..公務員的很多福利也都沒有讓我一點也沒有考上高考的興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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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職

解夢欲調職

欲調職夢到吃飯被人騙 結果不爽沒給錢 店家找人討現實面調職遇長官刁難 仍然無解煩解 此次調職能否成功
吃飯被人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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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職

20條菸違規, 立委鬧機場, 執勤關員遭調職, 應該嗎?

95.03.12.蘋果日報A4版標題: 20條煙違規

立委鬧機場

執勤闗員遭調職. 在中華民國法治國家

提倡民主. 你認為身為立委

其妨害公務罪(公訴)可以不追究嗎? 海關高層是否違法失職?有無法律上責任? 又該闗員若不服應該如何自保?
現在的立委都以為自己很「大」

說話不負責任

逞一時之快

還說自己是草根性

鬧機場還只是小事情。

如果因為這件事

害執勤人員被調職

真的是無話可講了!

政府常在講民主、人權

結果最不尊重民主、人權都是這些人

遵守法律是民主國家最基本

公然違法

還不用被罰

小老百姓幹麼還遵守法律!

海關如果真的將執勤人員調職

說真的

我們還真的沒辦法

他要調你職

隨便幾個藉口

你能怎麼辦

你又沒什麼後台。

提出申訴

受理的機關還是海關

又能給你多好的解釋?只要上面壓力下來

你能怎麼辦?只要那個立委去跟你的長官講一講話!

你不是只能摸一摸鼻子

誰叫你眼睛不長好!

讓我想到當初總統府憲兵攔下陳至中一樣衰!

參考資料 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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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職

勞資糾紛的另一樁~結婚=離職或調職

下個月我要和女朋友步入禮堂目前我們都在一個信用卡中心工作上級主管說結婚後有一個必須要調職或離職因為我們不是正式的行員我們算是該銀行的相關企業所派遣的人員到信用卡中心工作如果不接受調職

那是必就要離職了於情於理都非常的難堪結婚就失業

這樣如果我不簽離職同意書

公司可以奈我何嗎? 雖然公司99%知道這件事的人都為我抱不平如果真的該離職我該注意什麼才能確保我的福利又或者~勞基法有這種規定嗎?我該堅守自己立場不要輕易的離職嗎?
你現在爭執的對象應該要對你實際的雇主

而不是工作地點銀行告訴他你不想調職及離職原因如下一. 原本到職時的勞動契約約定的工作內容與地點便是在現在這裡

雇主要員工調職必須符合調職調動五大原則(如下)

且經過勞雇雙方同意

否則便是不當的調動內政部民國七十四年九月五日台內勞字第 328433 號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七條第一款規定

工作場所及應從事之工作有關事項應於勞動契約中由勞資雙方自行約定

故其變更亦應由雙方自行商議決定。

如雇主確有調動勞工工工作必要

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 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需; (二) 不得違反勞動契約; (三) 對勞工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

未作不利之變更; (四) 調動後工作與原有工作性質為其體能及技術所可勝任; (五) 調動工作地點過遠

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二. 調動的原因是因為結婚

這違反了兩性工作平等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兩性工作平等法第十一條雇主對受僱者之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

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待遇。

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

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

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僱之理由。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

其規定或約定無效;勞動契約之終止不生效力。

雇主如果違反

罰則是新台幣一萬元以上

十萬元以下之罰鍰(兩性工作平等法第三十八條)你的重點是想保留工作

所以可以先依上面兩點與雇主協商談判

也讓雇主知道這樣做他會違法

希望能維持原先契約內之工作如果真的鬧僵了

工作做不下去的話

記得不要簽離職同意書

你可以依照勞基法第十四條第六款規定要求雇主給付資遣費

讓你離開勞基法第十四條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

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

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

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

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

有傳染之虞者。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

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

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

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

三十日內為之。

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

雇主已將該代理人解僱或已將患有惡性傳染病者送醫或解僱

勞工不得終止契約。

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資遣費如何計算

在知識 裡面有非常多資料

我也回答過好幾起

請自行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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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d1014002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調職

調職問題...........

假設你在台北上班

公司要將你調到台南

我又不想去

請問可以拒絕嗎??聽說勞基法有相關規定有人知道嗎??
雇主調動勞工之工作之5原則..內政部74年9月5日9(74)台內勞字第328433號函....1.基予經營上所必須 .2..不得違反勞動契約.3..對於勞工薪資及其他勞動未做不利之變更.4..調動後工作與原有工作性質及技術和體能可勝 任.5..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與必要之協助.重點在於(協助) .就你個因素.可提出如家人之照顧等..如上有疑問.可來電.. loumther*yahoo.com.tw勞工局義務輔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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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職

公務人員調職的理由

我想調職但就算有找到缺也要和現在的主管說明理由

我的單位已有多位同事調職和退休

所以今年度要調職擔心主管不同意

若是已找到缺而原單位不同意也是調不成的

反而變成黑名單

所以我想請問用什麼樣的理由讓主管不得不同意我調職

除了「結婚」這個理由

我是在自已的家鄉服務

所以要調到其他鄉鎮是不是更難有好的理由?請各位大大

幫幫我這沒背景的小公務員~(我從不遲到、早退

每年考績卻常拿乙

單位的事情卻是我做最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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