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 定義、對台灣的優點及缺點
請告訴我WTO的定義
以及加入WTO對台灣有什麼優點以及缺點
謝謝!
wto即為世界貿易組織
致力於各會員(可為關稅領域)間的貿易協定.wto 會員中並沒有中華民國
只有個tpkm也就是台澎金馬關稅領域這個會員.加入wto最大的優點就是與各會員國簽好協定或是可比照會員國的某些協定.可以減少台灣產品輸出的壁壘.缺點就是面對全球化台灣的弱勢產業如農業就成了殂上肉.
我國加入WTO的效益我國自從退出聯合國之後
由於中共的進逼
使我國在外交處境漸感艱困
於重要國際組織的能見度幾乎相當低微。
一九九二年能獲准以觀察員身分參與GATT活動
堪稱是極為重大的突破。
按GATT計舉行了八個回合的談判
談判的結果不僅在關稅減讓的自由化談判方面
有很大的進展
而所討論的貿易自由化議題
也擴及非關稅貿易障礙、智慧財產權、農產品、服務業等議題。
但是在這些過程中
我國卻一直無法參與此等議題的討論
對於身為世界第十四大貿易國
第十九大經濟國的我國來說
這是極為不公平的。
對GATT/WTO言
沒有我國的參與
世界貿易體系亦欠缺了一角。
因此加入WTO
不但實現了國人長久以來的期盼
也是我國爭取自身權益的具體表現。
目前WTO已涵括全球95%的貿易量
WTO的規範包括:馬拉喀什設立WTO協定、十七項相關附屬協定及多項瞭解書及決議文
其範圍由傳統貿易擴展至農產品、紡織品、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及服務業等
最近範圍更擴及投資、環保、競爭政策及電子商務等與貿易有關的新議題。
因此加入WTO對我國而言
其影響是空前的
其效益也是全面的。
具體而言我國加入WTO的效益如次: 參與制定國際經貿規範
提升國際地位:目前WTO所執行的十七個協定
另外加上多項瞭解書及決議文。
由於過去我國不是WTO的會員
無法參與這些規範的制定
現在我已成為WTO會員
可以與其他會員在平等基礎上共同參與WTO的各項活動
以及共同參與WTO規則的擬議與形成。
此外
也可在此一基礎上
與WTO各會員發展區域性經濟結盟
並透過與有關國家在個別談判的適當議題上結盟與合作
參與制定國際規範
如能藉此展現我國的能見度
必可快速提升我國的國際地位。
利用WTO爭端解決機制
在平等的基礎上化解紛爭:過去大部分國家在與我國進行經貿往來時
雖然對我國出口的產品
多半也給予如同其他國家產品的相同待遇
但這項待遇
係基於國際睦誼(international comity)
而非法律義務的強制
終非長久之道。
由於沒有受到國際法的有效保障
當國際經濟不景氣或貿易保護聲浪高漲時
倘有國家基於其他經濟或政治理由採取保護措施
我國出口產品即可能首當其衝
而面臨歧視性的貿易措施。
例如:哥倫比亞曾於二○○○年十一月以我國不是WTO會員
對我國出口的聚酯加工絲未依一般程序
亦未就我國出口產品是否造成哥國產業的損害進行調查
即對我產品課徵臨時性反傾銷稅
而對我國產品課徵額外的高關稅。
再加上哥倫比亞與我國並沒有正式外交關係
官方機構爭端解決或協商管道亦殊難期盼
這對以出口貿易為經濟發展導向的我國
實在是極值正視的課題。
現在我國已是WTO會員
與各國在WTO架構下享有完全平等的地位
各會員必須依據WTO規範
不能任意對我國產品採取不合理的貿易措施。
於有發生經貿爭端
我國即可訴諸WTO爭端解決機制
按照WTO體例處理紛爭
確保我國在全體會員國間享有無歧視性的待遇。
以WTO會籍為基礎
間接參與相關國際經貿組織的活動:由於WTO對所謂「與貿易相關」的定義非常寬鬆
所以形成的協定則自貨品貿易、關稅、食品安全與動植物防疫檢疫、反傾銷、補貼、關稅估價、原產地規定、服務業
智慧財產權以及環保議題等
幾乎所有國際間的經貿議題均已涵括在內;此外WTO亦就貿易與競爭、貿易與投資等涉及私人企業行為的議題進行談判
其範圍越來越廣。
WTO為了執行所轄各項協定、協助開發中國家執行WTO各項協定
以及借用其他專業性組織技術專長等目的
而與諸多重要國際經貿組織都有合作關係。
我國作為WTO會員
將可以WTO會籍為基礎
透過WTO與相關國際組織的合作關係
間接參與其他國際經貿組織活動及蒐集相關資訊。
此外我國亦將可運用WTO的會籍
繼續推動參與其他相關國際經貿組織的活動
如此除可確保我經濟利益外
並可公然活躍於甚多國際場合之中。
促進消費者福祉
提升國民生活品質:加入WTO除國際面的利益以外
以國內經貿發展觀點言
亦有甚多正面效益
預計加入WTO之後
可提高國民所得
中長期效益將逐漸顯現。
根據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資料推估
我國於今年入會
入會承諾大致於二○○五年執行完成
在一九九六年至二○○五年國民所得將增加7.14%
如果按一九九五年國民所得推算
約增加二百億美元;出口增加12.89%、進口增加15.77%。
此外當市場更為開放後
消費者的選擇將更為多樣化
對產品差異化及對品質與價格要求也都將提高
企業自須相對提供消費者較高品質的貨品與售後服務
因此全體國人的生活品質將隨之而提升。
WTO之起源及定義~關稅暨貿易總協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GATT)
創始於一九四七年
成立的目的在透過多邊貿易談判
建立國際貿易規範
以不歧視原則
降低會員國間貿易障礙。
GATT歷經四十餘年、八個回合冗長的談判
對關稅減讓以及消除非關稅障礙貢獻顯著;惟會員國為促進全球貿易體制更公平、更開放
乃決議自1995年1月1日將GATT蛻變成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
WTO涵蓋的範圍除GATT原有的商品貿易外
更擴及服務貿易、投資、智慧財產權、環保、競爭政策、政府採購及產業保護機制等領域。
WTO會員國的貿易總額目前已佔全球貿易總額的95﹪以上
在國際貿易居舉足輕重的地位。
GATT蛻變成WTO
象徵國際經貿協議進入一個新紀元
其意義如下:一、 國際經貿談判事務
自單純的國際間協議
轉變成設立國際組織統籌規劃、協調。
二、 透過擴大範圍的多邊協定
落實最惠國待遇、國民待遇、廢除數量限制、關稅減讓
以及消除非關稅障礙等原則。
三、 以往經貿大國主導經貿談判的現象
將有所改善
因為WTO強調平等待遇
每一會員國有均等的表決權利。
四、 打破世界貿易保護藩籬
建立一共同制度
兼顧全球貿易自由化與會員國的產業保護。
五、 以往在國際貿易糾紛中
大國仗其勢力強大
往往居於上風
因此小國未能得到公平談判的機會。
世界貿易組織的宗旨
即是將各國間的貿易糾紛納入國際組織內
以公平、合理的規範解決
並杜絕各國間因貿易糾紛而擴大衝突。
加入WTO後對台灣影響的優缺點~我國進入WTO後
平均關稅稅率將達已開發國家的水準
市場完全開放
進口品將大量增加
其中可能有劣質產品進入
亟需一套預警的整合性機制保護國人權益
否則將危害消費者的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
依據我國消費者保護法
商品的設計、製造者或服務提供者
未作危險警告標示
或未確保其商品、服務無安全、健康上的危險
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
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商品或服務的進口商與商品的設計、製造者或服務提供者
負相同責任。
惟該法將行政監督權賦與地方政府
由於事權分散
做法不一
且係針對已流入市場的商品或服務可能或已產生問題
始進行調查或採取因應措施
在地方政府人力有限下
消費者的權益恐難獲得充分保障;尤其對於事關國人安全、健康的各種進口的食品、農畜產品或健康食品大量增加時
各地方政府將更難招架。
治本之道在於中央統一事權
對於外國產品通關進口前
規定強制性產品責任險
並施以嚴謹的檢驗、檢疫。
您可以參考以下網址:http://www.sports.org.tw/ch/htm/WTO.htm裡面有很詳盡的說明。
如果只按照官方說法WTO對台灣簡直是救命仙丹
無上良藥可是為什麼所有稍微非工業化國家都大力反對致使美國要祭出鐵腕手段來逼迫反對的國家同意呢?伊拉克也不同意WTO可是美國聯合科威特來實施經濟壓迫致使伊拉克的石油輸出權強行被美國低價買下對台灣的優缺點也無法一一指出只知道的是自從 入WTO台灣就沒有本土電影沒有便宜蕃薯便宜甘蔗便宜香煙可用WTO官方說法還真是好用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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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易協定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306012311760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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